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