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并保证正常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置,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置结果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