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依法给予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特殊、优先保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