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将法律援助与妇女维权工作相结合,为妇女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建立工作平台,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力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