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完善有利于女性人才选拔、聘任与发展的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措施,推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女性人才培养,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水平,建设高水平女性人才队伍,发挥女性在人才强市建设中的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女性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