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八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考核体系,发挥营商环境监测考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