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考核体系,发挥营商环境监测考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