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经营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完善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