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防范国际贸易风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