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建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