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建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