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