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