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