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