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