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本省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政务服务流程、效率、质量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具体办法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