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