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政策进行整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