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