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