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工和经营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