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六章 产业扶持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参市场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完善仓储、运输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优化人参市场交易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