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时,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