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