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管理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扎根边疆、爱国戍边精神,构筑守边护边人民防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