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境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立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管控体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全边境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边境事务。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保障边境管理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