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遵循依法管理、统筹推进、合力固边、严守国界、维护稳定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