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边境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