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边境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