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七条有效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