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