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