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超荷载存放、铺设物品,严重危害房屋安全;

(七)擅自占用、处分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

(九)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擅自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