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其综合环境和物业管理。

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协商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参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