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法承担物业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