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涉税鉴证等涉税专业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为其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