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实行涉税信息公开标准化,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减免税规定、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缴异议和解、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纳税争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