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改变原占地用途、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