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计划,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航道等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管河道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可采区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可采砂量,以及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