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行为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

本条例所称采砂船舶是指具有采砂功能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