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或者对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