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办理交通运输、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开采量的,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