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办理交通运输、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开采量的,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