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限制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改善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编制和实施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农业、旅游、船舶总量控制等规划或者方案,统筹促进水库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质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新丰江水库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及入库支流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