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或者伪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