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和救援力量建设,畅通区域和流域间信息共享渠道,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