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维护,在暴雨灾害敏感区增设雨量、水位的监测和预警等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雨量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共享暴雨监测数据。

暴雨监测、预警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