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等条件的,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原有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