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新建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每五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评估停车位配建指标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停车位尺寸、净距行业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分区布局的要求;属于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还应当审核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停车位尺寸、净距设计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