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的公共停车场;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四)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六)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七)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