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