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