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三)在泊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
(四)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