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